(2015)遵民初字第03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73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杨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刘秀婷。委托代理人:蔡庆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尊重原、被告之子杨谊衡的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超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