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丛向春与德惠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向春,德惠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354号原告丛向春,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乔立春,主任。原告丛向春与被告德惠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丛向春诉称,2012年11月,被告在管理暖房子施工中,将原告楼顶盖瓦损坏,造成原告室内漏水,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德惠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原告丛向春不是平等主体关系,被告德惠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作为管理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丛向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0元,返还原告890.00元,邮寄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