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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353号原告生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其本人送达地址,邮寄送达通知书,要求原告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原告拒收。因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院邮寄送达给被告的通知书,原告拒收,致使本院无法组织本案的开庭审理,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生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代玉光陪审员  王风宽陪审员  王田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