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353号原告生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其本人送达地址,邮寄送达通知书,要求原告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原告拒收。因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院邮寄送达给被告的通知书,原告拒收,致使本院无法组织本案的开庭审理,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生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代玉光陪审员 王风宽陪审员 王田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