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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成与被告张家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成,张家武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345��原告李永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家武,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成与被告张家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成以被告张家武外出务工,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成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狄玉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