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8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晟伟与余昌华、林杭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晟伟,余昌华,林杭荣,叶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8218-1号原告张晟伟,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廖彩晖、彭虹,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昌华,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林杭荣,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叶素萍,女,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张晟伟与被告林杭荣、叶素萍、余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晞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审 判 员 蔡 乾人民陪审员 钟振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