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文兆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兆,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行初字第00074号原告李文兆。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277号。原告李文兆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文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兆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静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