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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启盆、唐艳芬与黄子健、李文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启盆,唐艳芬,谭建华,黄子健,李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7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启盆,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艳芬,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瑞雪,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建华,住广州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甘健志,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黄子健,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长庚直街**号。原审第三人:李文静,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黄子健,系本案原审第三人。上诉人李启盆、唐艳芬因与被上诉人谭建华、原审第三人黄子健、李文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李启盆、唐艳芬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上诉人李启盆、唐艳芬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李启盆、唐艳芬需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启盆、唐艳芬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启盆、唐艳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李启盆、唐艳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怡代理审判员  蔡峰代理审判员  余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杨邓燕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