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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陵区青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忠祥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陵区青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463号申请人武陵区青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聚宝村8组。经营者林青云,该服务部业主。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151号。法定代表人李忠根,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忠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陵区青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忠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陵区青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忠祥的银行存款1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武陵区青云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忠祥的银行存款1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顾登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