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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叶月琴与涂荣华、戴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叶月琴,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涂荣华,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戴夏云,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月琴与被告涂荣华、戴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月琴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并非适格原告主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月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叶月琴负担。审判员赵艺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梁晓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