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汪丽与党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丽,党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563号原告:汪丽,女,196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埇桥区。被告:党金良,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丽诉被告党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丽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丽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汪丽承担。审判员 朱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争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