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国义与尹治国、李永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王国义。委托代理人张培,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治国。委托代理人刘洪洋(被告女婿)。被告李永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义诉被告尹治国、李永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雅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