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送商初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江苏长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宏翔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长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宏翔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商初字第0102号原告江苏长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宏翔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吴宏太。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长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翔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长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