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步甫与谢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步甫,谢志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74号原告:周步甫,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马小,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伟,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志林,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步甫与被告谢志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周步甫以被告谢志林无法找到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步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步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步甫负担。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