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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东与广西钦州农业学校、钦州长源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广西钦州农业学校,钦州长源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杨东。委托代理人庞兴甫,钦州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钦州农业学校,住所地钦州市南珠东大街88号(原水东大道路段)。法定代表人伍国梁,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颜济平,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才,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钦州长源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南珠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覃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诉被告广西钦州农业学校、钦州长源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东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东自愿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本案诉讼,这是原告杨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东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6元,由原告杨东负担。审判员  黄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