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宁恩东与马东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恩东,马东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宁恩东。被告马东贺。原告宁恩东诉被告马东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恩东诉称,2015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口头约定两天后还款,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嗣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一直推脱不还,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费用。本院认为,按照原告宁恩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给被告马东贺,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同时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恩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书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