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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7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琦伟与李玉和、李坷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琦伟,李玉和,李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715-1号申请执行人张琦伟,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李玉和,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李坷,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2015)尚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张琦伟与被执行人李玉和、李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玉和住房公积金98,000.00元,划拨被执行人李坷住房公积金59,000.00元,上述款项已转入申请人提供收款账户,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李++伟审++判++员++++于++杨审++判++员++++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司宪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