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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谋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文君,该社理事长。被告刘谋伟,男,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谋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被告刘谋伟负担。审 判 员  李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