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义辉与李连福、天津市陆益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辉,李连福,天津市陆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361号原告赵义辉,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李连福,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天津市陆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原告赵义辉诉被告李连福、天津市陆益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玉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荆凤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