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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义辉与李连福、天津市陆益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辉,李连福,天津市陆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361号原告赵义辉,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李连福,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天津市陆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原告赵义辉诉被告李连福、天津市陆益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玉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荆凤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