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407-1号原告:刘某某,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发现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须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东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