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何新明与邵阳市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明,邵阳市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642号原告何新明,男,1952年7月23日出生。被告邵阳市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北路中段华西1号楼。法定代表人罗国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了原告何新明与被告邵阳市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新明于2015年8月14日以被告邵阳市三建筑工程公司主动与原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新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市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新明撤回对被告邵阳市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5元,由原告何新明承担。审 判 员 周世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