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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天堂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余路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天堂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余路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484号原告:安徽省天堂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天堂寨风景区。法定代表人:储华,公司董事长。被告:余路林,男,198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天堂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路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郝诗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