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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简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简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解决纠纷,其愿意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简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福 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佩(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