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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滁州格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汤尔龙买卖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格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汤尔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522-1号原告:滁州格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组织机构代码66420571-1。法定代表人:汪本珍,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0496232-0。法定代表人:孙元祥,该公司经理。被告:汤尔龙,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原告滁州格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汤尔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需对被告汤尔龙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