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学兵与宣正芬、朱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兵,宣正芬,朱菊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293-3号原告张学兵,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宣正芬,女,1950年5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朱菊林,女,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学兵诉被告宣正芬、朱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馨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