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程文生与刘本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生,刘本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1852号原告程文生,男,1963年3月3日生。被告刘本显,男,41岁。原告程文生与被告刘本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通知原告程文生于七日内向我院缴纳诉讼费用,到期后原告程文生未向我院交纳诉讼费用,截至到2015年8月19日,原告程文生仍未向我院缴纳其应交的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然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