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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程文生与刘本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生,刘本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1852号原告程文生,男,1963年3月3日生。被告刘本显,男,41岁。原告程文生与被告刘本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通知原告程文生于七日内向我院缴纳诉讼费用,到期后原告程文生未向我院交纳诉讼费用,截至到2015年8月19日,原告程文生仍未向我院缴纳其应交的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然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