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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2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袭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袭祥丰,张凤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159-1号原告袭祥丰,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370103196812175013。委托代理人陈兴田,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女,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袭祥丰与被告张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袭祥丰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袭祥丰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袭祥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袭祥丰负担。审 判 员  张译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