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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与刘头秀、赵辉明、邵阳市同心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刘头秀,赵辉明,邵阳市同心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家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文,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昌禄,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头秀。委托代理人黄瑾,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辉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同心物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邵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头秀、赵辉明、邵阳市同心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物流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5)隆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4月16日11时50分许,赵辉明驾驶同心物流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车沿320国道由西往东行驶,途经隆回县粮油市场前路段时,与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刘头秀相撞,造成刘头秀受伤致残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隆回县交警大队认定,赵辉明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刘头秀不负责任。刘头秀受伤后,先后在隆回县人民医院、湖南省地矿医院、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在隆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2天,在湖南省地矿医院住院治疗58天,共住院治疗100天。刘头秀住院期间由其儿子与儿媳护理,刘头秀的儿子在隆回县某某公司从事搅拌车驾驶工作,但刘头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体工资收入多少,刘头秀的儿媳无固定工作。2014年11月19日,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刘头秀左膝前交叉韧、内侧副韧带损伤、髌下脂肪垫损伤、髌韧带轻度损伤、左股骨内侧髁撕脱性骨折,左膝关节伸可、屈65°,评定为十级伤残。”2015年1月8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头秀左膝部损伤后遗留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评定为X(拾)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约需3000元。”肇事车在太平洋财险邵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保险时间分别自2014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8日,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率。赵辉明为同心物流公司的职工,在执行公司工作时发生事故。刘头秀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48244.91元;2、后续治疗费3000元;3、伙食补助费4160元(30元/天×42天+50元/天×58天);4、护理费19519.45元(35623元÷365天×100天×2人);5、营养费酌情认定5000元;6、残疾赔偿金42512元(26570元×16年×10%);7、交通费1191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5000元。以上共计128627.36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赵辉明违反交通法律规定,致刘头秀受伤致残,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赵辉明为同心物流公司的职工,在执行公司工作时发生事故,其对刘头秀造成的损害由同心物流公司承担。刘头秀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8627.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先由太平洋财险邵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刘头秀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1191.45元(10000元+42512元+19519.45元+4160元+5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47435.91元(128627.36元-81191.45元),没有超出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由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刘头秀81191.4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刘头秀47435.91元,以上两项合计128627.36元;(二)驳回刘头秀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支付至原审法院标的款专户(户名隆回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账号85230309000001665)。太平洋财险邵阳支公司上诉称,原判计算刘头秀的护理人员为二人的依据不足,且按100天计算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刘头秀在湖南省地矿医院住院58天系治疗自身疾病,不应计算此期间的护理费。刘头秀的损害后果为十级伤残,原判认定5000元精神抚慰金过高。原判在医疗机构未出具营养费意见的情况下认定营养费5000元不当。刘头秀已年满64周岁,且系农业户口,其在城镇没有劳动收入,原判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依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太平洋财险邵阳支公司赔偿刘头秀各项损失共计32885.78元。刘头秀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对赔偿项目的计算及适用标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辉明、同心物流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头秀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左膝前交叉韧、内侧副韧带损伤、髌下脂肪垫损伤、髌韧带轻度损伤、左股骨内侧髁撕脱性骨折,其在隆回县人民医院、湖南省地矿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两家医疗机构均明确证实刘头秀需二人护理,故原判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对刘头秀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二人计算并无不当。太平洋财险邵阳支公司上诉提出刘头秀在湖南地矿医院住院系治疗自身疾病,不应计算护理费,但太平洋财险邵阳支公司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根据刘头秀的伤残等级,并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所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亦无不当。刘头秀虽系农业户口,且已年满六十周岁,但其一直在城镇居住、生活,故原判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判根据刘头秀的受伤情况确定的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太平洋财险邵阳支公司针对刘头秀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妥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毛海玲审判员  颜锦霞审判员  彭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毓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