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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山市支行与兰彩优、覃如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山市支行,兰彩优,覃如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3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山市支行,住所地广西合山市城站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陈宗培,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覃国智,该支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远,该支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被告兰彩优,农民。被告覃如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山市支行诉被告兰彩优、覃如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以被告覃如军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双方已就余下贷款本息偿还问题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山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山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韦柳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