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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连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连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399号原告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社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向阳,男,汉族,1977年6月26日生。被告吴连枝,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连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戚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红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