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初字第1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建齐与刘如恒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齐,刘如恒,刘建平,赵美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10855号原告刘建齐,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被告刘如恒,男,1933年9月19日出生。被告刘建平,男,1963年8月1日出生。被告赵美荣,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原告刘建齐因与被告刘如恒、刘建平、赵美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刘建齐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刘建齐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刘建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刘建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纪灵筠人民陪审员 贾晓东人民陪审员 吕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