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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民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534号原告高某,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黄陵县店头镇南川居委车矿组居民,现住子长县瓦窑堡镇向阳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8502091031。被告冯某某,女,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县瓦窑堡镇上冯家庄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8706220222。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卫鹏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霍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