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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苑忠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苑忠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101号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奥城商业广场C6三层。法定代表人曹广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凯恒,法务。委托代理人张仰和,法务。被告苑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苑忠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融创置地(天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墨会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