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少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少民初字第142号原告黄某某,女,1981年7月2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经亲友劝解,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后受理费人民币122.50元,由原告黄某某全部负担。审判员 张河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郁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