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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申字第06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娉燕信用卡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娉燕,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头沟支行王平分理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申字第062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娉燕,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焦一铮,男,1959年8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头沟支行王平分理处,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王平大街11号。负责人:王霞,行长。委托代理人:谷雪驰,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鹏,男,1979年9月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赵娉燕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头沟支行王平分理处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2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娉燕申请再审的理由主要为:1、原审判决靠推论认定申请人对涉案贷款知情及农庄收入等同于家庭共同收入,均没有法律依据和证据依据;2、申请人是刘军诈骗的受害者,并已签订了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分配,是本案应予认定的重要事实;3、原审判决认定刘军的死亡时间有误;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即使追究申请人的责任,也应当适用《婚姻法》或《继承法》,不应适用《合同法》。被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头沟支行王平分理处发表意见:原判无问题,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对刘军贷款的事实赵娉燕应当知情”及”即使该贷款用于仙台水岸农庄的经营,农庄的收入亦属于其家庭共同收入”的认定,并非没有依据,故对申请人赵娉燕所提原审判决作出上述认定缺乏依据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赵娉燕称其是刘军诈骗的受害者,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所提其与刘军已签订了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分配,是本案应予认定的重要事实的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赵娉燕所提原审判决认定刘军的死亡时间有误的申请理由,经查,原审判决认定刘军的死亡时间确有误,应为2014年5月30日,而非2014年6月10日,但该错误认定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赵娉燕所提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的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赵娉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娉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哲审 判 员  赵 兰代理审判员  姚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