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祁某某诉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祁某某,女,汉族,1989年1月2日出生,农民。被告仲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建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