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互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祁某某诉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祁某某,女,汉族,1989年1月2日出生,农民。被告仲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建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