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5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支行与周重来、张贤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7)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支行,周重来,张贤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539-5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张院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重来,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张贤胜,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关于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支行与周重来、张贤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重来、张贤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贤胜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