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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雪平与江西省大鹏厨具设备有限公司、胡玉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平,江西省大鹏厨具设备有限公司,胡玉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二初字第146号原告:黄雪平,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喻学辉、熊源凤,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大鹏厨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玉成。被告:胡玉成,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平诉被告江西省大鹏厨具设备有限公司、胡玉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雪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25元减半收取70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12.5元,由原告黄雪平负担。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人民陪审员  程晓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卉6006.25元,被告江西省大鹏厨具设备有限公司、胡玉成负担6006.25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