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姚炳灿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姚炳灿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883号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意锋。被告:姚炳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炳灿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