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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烟台市东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腾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东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市腾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471号申请人烟台市东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光顺,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市腾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志刚,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烟台市东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腾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行标的为260503元,执行费3808元。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成都市腾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兴园*路**号面积为3095.4平方米的房产(业务件号:权****)、面积为3110.92平方米的房产(业务件号:权****)予以查封。经本院调查,被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腾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东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47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腾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