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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行执申字第0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蒋某、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蒋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行执申字第00035-4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蒋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行非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枞征决(2014)08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以52190.000元为限对被执行人徐某在中国银行00000613267263116CNY0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