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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848号原告徐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虹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彦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