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848号原告徐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虹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彦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