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贾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贾晓峰与被告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晓峰,李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贾民初字第918号原告贾晓峰,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李志刚,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原告贾晓峰与被告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约定月息一分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偿还此笔借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4日,被告李志刚以其运营车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贾晓峰现金壹万元整,2013年7月4号,李志刚。此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二分,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当庭表示自愿放弃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李志刚借原告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贾晓峰与被告李志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被告李志刚拒不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因原告当庭表示自愿放弃利息,故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贾晓峰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志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东人民陪审员 程续宗人民陪审员 吴治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英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