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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二初字第005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魏炜力与王梦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炜力,王梦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二初字第00505-2号原告魏炜力,女,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鄢陵县柏梁镇南张坊村1组。被告王梦珂,女,汉族,1992年9月15日出生,住禹州市方山镇庄沟村1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炜力诉被告王梦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炜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炜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炜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魏炜力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  刘 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晓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