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二初字第005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魏炜力与王梦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炜力,王梦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二初字第00505-2号原告魏炜力,女,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鄢陵县柏梁镇南张坊村1组。被告王梦珂,女,汉族,1992年9月15日出生,住禹州市方山镇庄沟村1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炜力诉被告王梦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炜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炜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炜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魏炜力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 刘 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晓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