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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7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于建忠申请倪建保、陈彦红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714-1号申请执行人于建忠,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倪建保,男,1970年9月2日出生,回族,个体,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陈彦红,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回族,个体,住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倪建保、陈彦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于建忠支付借款385000元、利息35000元、违约金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00元、保全费2620元,承担执行费6596元,合计453016元。但被执行人倪建保、陈彦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倪建保、陈彦红的银行存款45301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二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