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刘某,男,住涿州市。被告刘某某,女,住涿州市。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7月11日登记结婚,被告是二婚,她带着四岁的孩子和我共同生活。2009年至2014年,我在外打工把工资都给了被告,总计得有20万元;同时被告在我家通过种地、种树等总计收入6万余元。现在这些钱分文不剩,被告说全都看病用了。因我长期在外打工,我们夫妻感情已经淡漠,被告对我总是漠不关心。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非婚生子刘某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4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想和原告踏实过日子,我和原告结婚时带着一个四岁的孩子,我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我与原告结婚后,我装修了家里的房子,平整了院落,重修了围墙,总共花费2万多元。现在我们家里存放着5000块红砖,我在院落外边种了70余棵杨树。我因为看病和生活需要向别人借了175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7月11日在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刘某某系二婚。原、被告双方之间无子女,刘某某系被告与其前夫之子。庭审中原、被告认可有如下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衣柜一个、床一个、电车一辆、5000块红砖、70余棵杨树。庭审中被告刘某某主张其因看病和生活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高某某借款17500元,高某某出庭作证,但双方之间没有借条,且原告对此债务不认可。以上事实,有涿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一份及本案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结婚时间较长,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 松 青审判员 赵赛人民陪审员康雅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单 克 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