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伍阳坪申请执行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阳坪,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伍阳坪,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被执行人苏军,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本院的(2014)三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684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维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乾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