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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蒋赞新与王江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赞新,王江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760号原告蒋赞新,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王江潮,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审理原告蒋赞新诉被告王江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赞新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赞新负担。审判员  麦贤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