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蒋赞新与王江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赞新,王江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760号原告蒋赞新,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王江潮,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审理原告蒋赞新诉被告王江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赞新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赞新负担。审判员 麦贤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