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2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周南、徐丽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085-1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军。被告吴周南,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梧源村3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6910240537。被告徐丽翠,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梧源村3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6808220521。被告李塞乐,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溶江乡下官坑村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790319731X。被告吕青山,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继绪塘村10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4084714。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周南、徐丽翠、李塞乐、吕青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月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吴周南、徐丽翠、李塞乐、吕青山名下价值人民币57558.41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周南、徐丽翠、李塞乐、吕青山名下价值人民币57558.41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