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申请执行杨永波、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杨永波,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67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负责人杨震,行长。被执行人杨永波。被执行人王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39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申请执行杨永波、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永波、王萍共有的位于崇州市崇阳镇仁里社区A1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