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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托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菅子珍诉王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菅子珍,王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托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菅子珍,男,1948年7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托县。被执行人王三花,女,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县。我院(2014)托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三花一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王三花在托克托县黄河湿地管委会村级核算中心有牛场征地补偿款1229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三花在托克托县黄河湿地管委会村级核算中心存款1229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米婷 来源:百度“”